央视李敏利用记者身份收受贿赂 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太原媒体报道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上午9时整,庭审准时开始。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2万余元,而是3.7万余元。检察机关公诉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迪士尼公主电影合集,符合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公诉人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价值22万元的轿车没有被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某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据记者多方了解,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今天的指控书称,李敏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太原本地媒体称,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她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回顾“女记者受贿案”,其报道的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时,涉嫌收受吴晓辉家人的财物“案中案”至今无人问津,等于消弭了整个事件的起因调查。如果说,李敏确实因为接受他人贿赂,对“案中案”进行了具有明显误导的失实报道,那么判决理应归还“案中案”当事方、也即山西检察机关一个公道,也体现当地检察机关确实于“女记者受贿案”秉公执法。然而判决对此不置一词,本应清晰的因果关系就此模糊。

电影影评古董局中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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