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演唱会门票,可否赋予完整“后悔权”

最近,江苏常州的卞女士遇到一件糟心事,她在猫眼上花1590元抢了一张蔡依林演唱会内场门票,付款后发现选错了场次,急忙申请退款,没想到被扣了50%手续费。卞女士说,从自己下单到申请退票,前后不到一分钟时间,795元就“蒸发”了,她找到了官方客服,却得到了“有规则限制,无法随意退款”的答复。

去年以来,明星演唱会持续火爆。这类演唱会,不仅满足了粉丝现场观看的需求,也为明星本人、演艺公司以及演出场所带来不少收益。然而,随之而来的“柱子票”“退票难”“霸王条款”等问题困扰着消费者。围绕退票等相关问题,江苏省消保委最近公开约谈多家文娱演出经营主体。上述卞女士的遭遇,也揭示出售票平台的退票规则欠合理。

针对演唱会“退票难”,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去年9月联合印发的文件中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不少消费者由此可以退票。然而,由于该文件没有统一退票规则,各售票平台自定“家规”必然是利己的,导致卞女士这样的消费者退票时遭遇不公。

卞女士原本想买8月2日的上海场门票,不慎买成了7月19日开唱的合肥场。发现买错票后,立即点击了“申请退款”,结果被扣了795元。而从下单到申请退票,前后不到一分钟时间。之所以称其为“不公”,原因一,由于消费者处于紧张的抢票状态,根本无法看清相关规则;原因二,买错后立即退票不影响二次销售,却被扣了一半费用。

消费者网上抢购演唱会门票,与网购其他商品有一定相似性,前者是因为无法看清平台规则容易买错票,后者是因为消费者隔着屏幕无法直接挑选商品容易买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购缺陷,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网上抢购演唱会门票,却无“后悔权”。

另外,两者的相似性还体现在“二次销售”。上述法律赋予“后悔权”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即不影响二次销售。在演唱会门票抢购期间,消费者的退票显然也不会影响门票二次销售。也就是说,既然消费者网购商品时享有“后悔权”,网上抢购演唱会门票也应该享受“后悔权”,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就该全额退款。

对此,可从两方面赋予演唱会消费者完整“后悔权”。一方面,可鼓励售票平台赋予消费者完整“后悔权”。可设定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消费者是在紧张抢票状态下,来不及看售票规则致购票失误;二是,这种门票退票后还可以再销售。如果售票平台推行此项措施,无疑能赢得好感,更有利于门票销售。希望售票平台、演艺公司大胆去尝试。

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可统一制定退票规则,将消费者完整“后悔权”写入其中。这有望遏制多种退票乱象,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也能为繁荣演出市场做出积极贡献。可能有人认为,两部委文件中的退票规定,关于“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的表述,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但这种“赋权”比较模糊,无法保障消费者完整“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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