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因参加音乐节被挤受伤能否要求主办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原告购票参加被告主办的音乐节活动,活动当日因有知名嘉宾应被告邀请出席,故现场一度十分拥挤。而且为了营造更好的氛围,现场灯光极度昏暗,原告在进入场地时因灯光昏暗无法看清地面而撞到桌角,导致皮缘挫伤严重,左小腿前方伤口约4.5CM,深可见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始终拒绝配合,不得已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音乐节活动的举办方及场地经营者,在观众人数较多且光线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理应做好安保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障观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被告未尽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对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在明知现场环境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防护、确保安全,但原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对自身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中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点就是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在受到伤害一方的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按照目前大多数实践观点,公共场所将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受到伤害一方大概率也将需要承担小部分责任。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进入可能存在危险的场所时应当提高自身的谨慎注意意识,而如果不免受到伤害时,自身肯定也存在一定责任。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自身亦应当承担30%的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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