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微博微信传播影视剧要有“证”

总局发布通知
总局发布通知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将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

《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第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双面女郎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此外,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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